

跨境保健品情报局编辑部
法规与行业研究
中美保健品市场准入对照:先分清产品身份与交易路径
“在美国作为 dietary supplement 销售”不能直接推出“在中国可作为保健食品销售”。两国的产品分类、准入制度、允许声称和责任结构不同;在中国还需要先区分一般贸易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等具体交易路径。
一手来源:市场监管总局《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eCFR 21 CFR Part 111。访问与核对日期:2026-07-28。
中国:注册与备案双轨运行
中国保健食品制度区分注册与备案。产品能否进入备案路径,与原料目录、配方、用量、适宜人群和允许声称功能等条件相关;不能进入备案范围的产品并不会因此自动获得销售资格,而要进一步判断注册或其他产品分类路径。
原料目录不是一张静态白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和调整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允许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目录同时包含原料名称、用量和对应功效等信息,判断不能只看“有没有这个名称”。
一手来源: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2023 年版营养素补充剂等目录公告。访问与核对日期:2026-07-28。
美国:企业上市前负责、监管上市后介入
美国的膳食补充剂通常不经过 FDA 普遍的产品上市前批准,但制造、包装、标签、持有、宣称和进口仍受适用法规约束。制度差异不能简化成“美国不监管”,也不能把美国的产品身份直接翻译为中国的保健食品身份。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交易模式,不是万能豁免
正面清单、交易限额、个人自用属性、平台与境内服务主体责任、商品召回和海关申报都可能影响路径。财政部等部门会调整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海关也对参与主体、数据传输和不适合境内销售商品的处置提出要求。
一手来源:财政部 2022 年清单调整公告;海关跨境电商办事指南。访问与核对日期:2026-07-28。
做决策时用一张四层矩阵
产品层:配方、剂型、用量、目标人群和预期宣称
身份层:在目标法域属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膳食补充剂还是其他类别
交易层:一般贸易、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美国本土销售或其他模式
责任层:谁是备案/注册主体、进口商、品牌方、平台经营者和召回执行方
只有四层同时明确,才适合讨论标签、税费、备案、报关和营销。本文提供的是制度框架,不替代针对具体产品和交易结构的法律意见。
本站内容为行业资讯与法规信息整理,不构成医疗建议、法律意见或投资建议。法规解读以官方发布原文为准。膳食补充剂相关声明未经 FDA 评估,不用于诊断、治疗、治愈或预防任何疾病。
一手来源:市场监管总局注册与备案办法;财政部跨境电商清单公告;海关政务服务办事指南。访问与核对日期:2026-07-28。

